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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01月30日15:00 

  河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全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是指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三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五条 对于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建设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

  第六条 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以保证供应的生物质资源量为基础确定,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相匹配。

  第七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厂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存储设施、环保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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